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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呂恆都
複 代理人 林立杰
相 對 人 陳宗佑
相 對 人 陳宗利
相 對 人 陳惠貞
相 對 人 台灣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宗佑、陳宗利、陳惠貞、陳宗仁、台灣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 ①102年3月1日、 ②102年12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成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36,000,000、 ②6,000,000元之第一、二順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2年2月25日、 ②132年12月2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
茲因債務人分別於 ㈠102年3月5日邀同相對人陳宗佑、陳宗仁、台灣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55,000,000元;
㈡102年12月31日邀同相對人陳宗佑為連帶保證人,與相對人台灣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陳宗仁連帶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0元,皆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債務人成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5月16日遭通報為拒絕往來,依契約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62,130,88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相對人既為上開借款之擔保物提供人,聲請人自得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取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借據、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 千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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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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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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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市│ │劉厝│玉山 │63 │ │1197.27 │全部 │陳宗佑、陳宗│
│ │ │ │ │ │ │ │ │ │利、陳惠貞權│
│ │ │ │ │ │ │ │ │ │利範圍各5分 │
│ │ │ │ │ │ │ │ │ │之1、陳宗仁 │
│ │ │ │ │ │ │ │ │ │權利範圍5分 │
│ │ │ │ │ │ │ │ │ │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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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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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一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備考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積│ │ │
│ │ │ │ │材 料 及│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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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18 │嘉義市大│嘉義市劉│一層、鋼│258.│ │ │ │ │25│ │ │ │全部│陳宗佑、陳宗│
│ │ │平街43號│厝段玉山│骨造、自│65 │ │ │ │ │8.│ │ │ │ │仁、陳宗利、│
│ │ │ │小段63地│用倉庫 │ │ │ │ │ │65│ │ │ │ │陳惠貞權利範│
│ │ │ │號 │ │ │ │ │ │ │ │ │ │ │ │圍各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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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19 │嘉義市大│嘉義市劉│一層、鋼│86.9│ │ │ │ │86│ │ │ │全部│台灣流體控制│
│ │ │平街47號│厝段玉山│骨造、廠│7 │ │ │ │ │.9│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小段63地│房 │ │ │ │ │ │7 │ │ │ │ │所有。 │
│ │ │ │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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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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