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婚,265,201803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嬌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逢麽
上列上訴人陳嬌娥與被上訴人葉逢麽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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