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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王美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釋明被告嘉義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占用及應返還之土地面積各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嘉義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陳報被告嘉義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占用及應返還之土地面積,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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