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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蘇木連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律師
被 告 游石郎
官續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3,32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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