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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7號
再審聲請人 蔡嚴安
蔡嚴泰
蔡居錄即蔡保堂之繼承人
蔡慶壽即蔡保堂之繼承人
蔡振榮
蔡長霖即蔡振家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永取
再審相對人 陳苡甄
陳子仁
陳林𦗪
馬文慶
朱明地
吳政德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本院第二審駁回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505條、第495條之1第1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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