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補,178,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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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賴芳美
被 告 何星瑩
何星儒
陳信豊
洪李月霞
洪文堅
洪文杰
洪嘉伶
洪一峰
洪禎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分割,原告應有部分為10000分之250,又上開土地面積為1,514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85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7,02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850元×持分250/10000=827,0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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