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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嘉義縣大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慶煌
被 告 林國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9,000元,應繳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8,81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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