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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何國雄
被 告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被 告 上久管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勝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勝營造有限公司、上久管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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