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補,191,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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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吳偉隆
劉佳奇
吳蕭玉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被 告 萬里千君廟
法定代理人 許坤森
王國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排除所製造之噪音侵擾至原告住所內等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12 條所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
另原告劉佳奇、吳蕭玉治訴之聲明第二、三項各請求精神慰撫金5 萬元,以上合計為175 萬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75 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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