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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李闕麗珠
被 告 闕炳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174,526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6,764元×原告持分1/2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5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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