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訴,1,2018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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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富霜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縣私立感恩老人養護中

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前揭第一審判決並請求予以廢棄,且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58,364元,故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258,36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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