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訴,883,202006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3號
原 告 黃吉雄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複代理人 吳建宏
被 告 王金水
被 告 王進添
被 告 王瑞結
被 告 王瑞鴻

被 告 王永山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王承鐸
被 告 王蔡銚即王永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文錚即王永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淑鏋即王永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文標即王永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永漢
訴訟代理人 王英俊
被 告 王慶村(Z000000000)

被 告 王茂森
被 告 王慶村(Z000000000)


被 告 王進發
被 告 王進國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
吳惠珍律師
被 告 王進興

被 告 王廷峻
被 告 李秋即王明坤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李文升即王明坤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秀梅即王明坤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文助即王明坤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文言即王明坤之承受訴訟人

關 係 人 李新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7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提出嘉義縣○○鎮○○○段00000 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謄本);

並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是否追加共有人李新玲為本件共同被告?【註:李新玲因為夫妻贈與於108 年10月17日登記取得本件系爭土地權利範圍1/48。

原告如追加李新玲為被告者,應提出追加聲明狀,並附具繕本一份,由本院將繕本送達給李新玲】;

是否撤回對於被告王瑞結部分之訴訟?【註:被告王瑞結已非本件系爭土地的共有人】。

二、是否欲撤回對於被告李秋、李文升、王秀梅、王文言部分的訴訟?【註:原共有人王明坤權利範圍1/32部分,已由被告王文助於109年1月15日辦理繼承登記】。

三、對於附件被告王進國109年5月27日民事陳述意見(二)狀影本之所述內容,有無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