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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3號
抗告人 戴林月嬌
戴瑞麟
相對人 劉益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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