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勞執,2,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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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捷成
相 對 人 侑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嘉義市政府民國104 年4 月10日勞資爭議協調紀錄第五項聲請人與相對人協調成立金額新台幣玖萬貳仟伍佰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4 年4 月10日經嘉義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有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協調紀錄為證。

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第五項所載之給付義務。

為此,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嘉義市政府104 年4 月10日勞資爭議協調紀錄為證。

又查,兩造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4 年10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92,500元。

調解成立之內容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關於法院應駁回聲請之情形,因此,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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