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勞訴,17,2017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楊慶鏘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員工獎勵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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