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抗,33,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盧怡達
相 對 人 汪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月7 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6 年度司票字第32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於103 年7 月11日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

㈡、於104 年12月24日返還1 萬元、於105 年4 月18日返還3,000 元、於105 年6 月21日返還1 萬元、於106 年4 月1 日返還2,000 元,共計返還2 萬5,000 元。

㈢、借款期間與相對人保持對話往來,因經濟困難,懇請暫緩還款時間,於105 年9 月25日前來抗告人家中與抗告人家父討論經濟狀況與還款能力,並首肯待經濟狀況轉好進行還款。

⑴依LINE對話105 年9 月26日確認與相對人債務金額為7 萬7,000 元;

⑵依LINE對話於106 年1 月11日確認與相對人債務金額為7 萬5,000 元;

⑶於106 年3 月22日電話聯絡,因現金不夠商討目前還款狀況,希望暫緩還款並得到首肯;

⑷於106 年3 月27日相對人傳送LIN 訊息要求至少要拿到1 萬元,並述說本票到期日年限、未來將直接訂時間及金額予抗告人;

⑸於106 年3 月28日相對人傳送LIN 訊息要求於106年4 月2 日匯入帳戶3 萬元;

⑹於106 年3 月29日相對人傳送LIN 訊息要求提早至106 年4 月1 日完成匯款,星期五沒收到款將進行本票裁定。

㈣、抗告人十分感謝相對人在家庭出現經濟困難危機時借款相助,對於還款時間的拖延感到萬分的歉意,一直以來只要身上有多餘的錢便進行匯款,盼盡速將欠款還完,所以與相對人未約定還款期限,無奈經口頭同意展緩還款時間後,相對人卻進行本票裁定之情事,法律不外乎情理法,相對人突然之舉措令人手足無措。

為此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程序費用及抗告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等語。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3條各定有明文。

又本票執票人依上述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即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至該本票債務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或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此有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紙為證。

茲就形式觀之,上開本票已符合票據法上要件,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

至抗告人所執前揭抗告事由,經核係對該本票債務之存否、清償期是否屆至及其償債能力有所聲明或爭執,自屬對實體上權利有所爭執,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應由抗告人另循訴訟途徑,以資解決,自非本件抗告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從而,抗告人以此實體事項提起抗告,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本件抗告業經駁回,爰依上開規定,本院併予確定抗告程序費用額1,000 元由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6年度抗字第33號│
├──┬───────┬───────┬───────┬───────┬─────┬───┤
│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 號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3年7月11日  │100,000元     │103年8月11日  │103年8月11日  │TH152679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