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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聲 請 人 侯響德
代 理 人 李政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雲平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6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 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4人10份34 元-1,000元=36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何處就職?每月收入若干(包含薪資、各種獎金、補助金等)?並提出聲請人薪資單或其他薪
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
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
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
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若無證明文件或無
相關收入,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三)聲請人雖陳報每月必要支出之伙食費、交通費、電話費、勞保費、健保費、大樓管理費、租金、水電費,惟並未提
出相關單據及證明文件,請補正並說明之。
(四)提出扶養子女之支出相關證明,如無法證明,請以書面陳報。並說明配偶是否分擔扶養費,分擔金額若干。
(五)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其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
津貼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
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
說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
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
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
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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