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聲,119,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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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許思生
相 對 人 祭祀公業張迎
管 理 人 張犇(已死亡)
特別代理人 嘉義縣東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佳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嘉義縣東石鄉公所於聲請人對設在嘉義縣東石鄉頂揖子寮182 號之祭祀公業張迎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時,為被告祭祀公業張迎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應為被告之祭祀公業張迎之管理人張 業已死亡而無法定代理人,依其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均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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