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聲,15,201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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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號
抗 告 人 李明華
相 對 人 經國新城P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文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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