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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郭豊益
被 告 郭維桓
郭韋辰
郭俊興
郭俊利
郭忠榮
郭松
李嘉忠
李燦慶
李宜娜
李月珠
李月華
李月眉
王郭不
黃正中
黃子明
黃宗仁
黃宗義
黃宗德
李郭富美
郭士鳴
郭秀美
郭美秀
郭榮二
郭慶鴻
郭俊源
郭金富
郭金來
吳秀玲
吳俞臻
吳淑鈴
吳崇榮
吳順益
郭金蕊
郭也招
郭秋月
蔡郭秋香
郭慶福
郭國修
洪明德
洪明良
韓洪翠花
林洪翠娥
洪夏雯
洪芳枝
洪大鑫
洪大寶
洪舜哲
宋咸毅
宋明霞
宋明琪
宋帛蓓
蔡洪艷秋
翁瑞駿
翁嘉慧
翁嘉輝
翁瑞亮
翁瑞星
翁井上
翁錦朝
魏黃翠英
黃翠屏
黃翠翠
黃翠靜
郭翁要
蔡飛元
蔡文良
蔡福來
蔡福山
蔡國和
蔡鴻儀
郭蔡瑞然
郭蔡月蟾
郭俊志
郭彥塍
郭羿均
郭如杏
郭絢貞
林淑玲
吳曉薇
吳慧蟬
郭麗玉
郭秀絨
李秀夫
李信夫
蔡博翔
蔡家薰
蔡惠珠
蔡惠玲
蔡春華
蔡玉秀
蔡中傳
蔡忠寶
蔡忠進
蔡文夫
鄭昆華
鄭愛珠
劉鄭愛鳳
蔡莊秀鳳
顏莊鳳蘭
莊朝盛
莊碧華
莊瓔鈴
莊晴婷
莊小萱
蔡崇智
蔡崇德
蔡朝木
蔡朝川
蔡朝瑞
蔡朝陽
蔡玉山
郭蔡麗梅
蔡麗美
李宗元
李世昭
李明傑
李昇璋
李郭秀芒
郭豐民
郭双鳳
郭美鈴
郭彩秀
郭米秀
洪文娟
洪文彬
洪文良
陳郭金治
馮郭芳玉
郭閱治
郭玫稷
郭薏雯
郭妘瑄
郭雅君
郭益誠
郭文祺
曾坤恒
吳蔡玉秀
李登如
李登煌
陳蔡秀春
蔡奇達
蔡奇璋
蔡奇花
蔡奇玲
蔡坤成
蔡鎮西
蔡同烈
蔡誌原
蔡榮一
蔡德賢
黃江懷
黃秋林
李黃金葉
楊黃玉英
郭振明
郭瑞和
郭秋蘭
邱郭夏蘭
郭瑞美
郭秋月
許郭玉霞
郭振旺
郭振榮
郭振祥
郭振瑞
趙郭惠妃
郭惠玲
郭文福
郭農興
洪聰詠
洪志忠
洪梅丹
林洪枝雀
洪宛琪
洪奕婕
郭金池
郭樹王
郭福利
郭福清
劉郭菊
方郭花
黃郭阿鸞
郭太平
李郭來金
郭燕
郭幸
郭腰
王源良
王源筆
王香
王鳳英
王宏丞
王嘉慶
王湘蘋
王龍風
郭王卒
王綢
許王玉
王
王明春
郭志龍
朱郭麗絹
郭麗雲
郭麗琴
李智益
李記羽
李國鼎
林醒余
林韓茹
黃不纏
黃瑞田
黃順和
黃月英
黃秋金
黃美雲
黃瑞三
郭玉堂
郭志誠
郭建志
郭富農
郭素惠
郭美惠
郭國興
郭家良
郭子菱
郭香廷
郭柏翔
郭信輝
郭庭慈
前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鈺姿
被 告 王郭秀能
蔡郭秀珠
郭倍如
郭登丙
郭明峰
郭素蓮
郭明娥
郭芳南
郭政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分割,原告應有部分為45分之29,又上開土地面積為2,101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80 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4,512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10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80元×持分29/45 =514,51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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