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補,166,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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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林豐乾
被 告 林淑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97,136元【註:本件坐落嘉義市○段0 ○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181 平方公尺,民國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97,408元/ 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為4 分之3 ,即土地持分現值為13,223,136元。
另外,同段1631建號房屋(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00 號),106 年房屋課稅現值為148,000 元,原告權利範圍2分之1 ,即房屋持分現值為74,000元。
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297,13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9,0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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