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補,176,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被 告 林延諭
陳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9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