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許家碩
被 告 官溶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0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