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補,202,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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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武氏儒
被 告 嘉義縣私立孝親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韻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2,72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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