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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王燕瓔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正等因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主張通行土地之大概面積(實測前請大約估算),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㈠提出主張通行之坐落嘉義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相關資料勿隱)、㈡內容清晰之前開三筆土地地籍圖謄本、㈢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主張通行位置之面積×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且繳納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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