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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陳宗仁
被 告 豐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麗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豐鼎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5,2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4,7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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