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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陳良輔
訴訟代理人 李佳容
被 告 富林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富林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7 所示本金,及自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嗣支付命令送達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原告於106 年5 月25日本院行言詞辯論時,當庭減縮利息為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7 所示,其餘聲明與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相同,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條文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查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05年9月間至12月間以被告公司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原告借款,並以被告公司名義開立與借款金額相同之支票作為擔保,未料,被告公司開立如下之支票:⑴發票日期105 年9 月29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6 萬元、票號AF0000000 號;
⑵發票日期105 年10月17日、票面金額3 萬元、票號AF0000000 號;
⑶發票日期105 年10月29日、票面金額6 萬元、票號AF0000000 號;
⑷發票日期105 年11月29日、票面金額3 萬元、票號AF0000000 號;
⑸發票日期105 年11月17日、票面金額100 萬元、票號AF0000000 號;
⑹發票日期105 年11月29日、票面金額100 萬元、票號AF0000000 號;
⑺發票日期105 年12月29日、票面金額100 萬元、票號AF0000000 號等支票7 紙,經原告提示後,均遭退票,且原告多次向被告請求清償上開借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狀陳稱:此筆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7張、退票理由單影本7 份等為證,被告富林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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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積欠之本金 │ 利 息 │
│ │ (新臺幣) │ │
├──┼──────┼────────┤
│ 1 │陸萬元 │自一0五年九月三│
│ │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息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 │
├──┼──────┼────────┤
│ 2 │參萬元 │自一0五年十月十│
│ │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息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 │
├──┼──────┼────────┤
│ 3 │陸萬元 │自一0五年十月三│
│ │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 │ │止,按年息百分之│
│ │ │五計算之利息。 │
├──┼──────┼────────┤
│ 4 │參萬元 │自一0五年十一月│
│ │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 │ │日止,按年息百分│
│ │ │之五計算之利息。│
├──┼──────┼────────┤
│ 5 │壹佰萬元 │自一0五年十二月│
│ │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息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 │
├──┼──────┼────────┤
│ 6 │壹佰萬元 │自一0五年十二月│
│ │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息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 │
├──┼──────┼────────┤
│ 7 │壹佰萬元 │自一0五年十二月│
│ │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 │ │日止,按年息百分│
│ │ │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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