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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翁家達
陳苡寧
被上訴人 陳伊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伊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146 元【計算式:250,985 元+177,161 元=428,1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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