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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馬明輝
原 告 游聰明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詹詠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5日14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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