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 告 魏桂梅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沈吉本
被 告 魏玉鳳即黃啟源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4 日下午4 時0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定106 年5 月26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期日取消。
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魏玉鳳對於附件民事再開言詞辯論暨變更訴訟聲請狀內容,應於十日內具狀表示意見,如逾期未具狀表示意見,即視為同意撤回及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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