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訴,304,2017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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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 告 黃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利紀等39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理由欄二㈠至㈢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函請原告補正㈠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相關資料勿隱)、前開土地之手抄謄本、異動索引謄本(權利人均勿隱)。

㈡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如共有人已死亡者,請一併提出該位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向該位共有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資料後陳報本院(如係在本院轄區,亦請自行具狀向本院查詢後陳報)。

㈢提出土地現場照片、土地使用現況說明,如其上有建物,請一併於照片上註記建物為何人所有,前開函文於106年3月3日由原告本人收受,惟原告迄未補正。

本院復於106年4月21日以106年度訴字第30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開㈠至㈢事項,原告雖於106年5月1日提出陳報狀,惟陳報狀內僅有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手抄謄本及異動索引謄本與各共有人(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而依原告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其中黃等金、黃杉棋、黃梃琛即黃杉圍、傅黃秋菊、傅國柱(即傅黃秋菊之繼承人)均已死亡,原告並未提出上開各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資料,亦未提出土地現場照片、土地使用現況說明。

二、應補正之事項:

㈠、向黃等金、黃杉棋、黃梃琛即黃杉圍、傅黃秋菊、傅國柱(即傅黃秋菊之繼承人)之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資料後陳報本院(如係在本院轄區,亦請自行具狀向本院查詢後陳報)。

㈡、提出土地現場照片、土地使用現況說明,如其上有建物,請一併於照片上註記建物為何人所有,

㈢、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及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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