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訴,314,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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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 告 傅裕仁
被 告 菘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順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6年3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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