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訴,489,2019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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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侯焜煌


視同上訴人 侯錦基
侯錦漳
侯茂松
侯茂林
侯汀元
侯永茂
侯永華
侯亮光
被上訴人 侯崑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6,429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之土地持分價值為準,計算式:3,738.84×4,800×1/15=1,196,429)。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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