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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謝岩潤
謝於叡
謝陳梅香
謝宜家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相對人 即
被 告 李麗嬌
李柏松
訴訟代理人 李茂榮
張蔡品
訴訟代理人 張兩十
李水忍
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布袋鎮過溝建德宮
法定代理人 陳國偉
相對人 即
被 告 李文經
李愛蓮(即李維政之繼承人)
李維仁(共有人暨李維政之繼承人)
李金火(民國108年10月14日歿)
李竹根
李世雄
李瑞豐
李宗坤
李明順
謝尚志
謝彥輝
李文哲
訴訟代理人 李智聖
相對人 即
被 告 謝榮哲(即謝魁梧之繼承人)
謝棟材
謝棟樑
王吳水忍(吳戅繼承人吳美珍、吳正治之繼承人)
吳文龍(吳戅繼承人吳美珍、吳正治之繼承人)
吳秀琴(吳戅繼承人吳美珍、吳正治之繼承人)
吳正福(吳戅繼承人吳美珍、吳正治之繼承人)
李彥儒(民國96年3月30日受禁治產宣告)
法定代理人 黃清白
相對人 即
被 告 李振生
李國禎
李國波(民國108年12月2日歿)
李美琍
李建福
李嘉雄
李宗仁
李宗崑
李育騏
李茂財
李其壕
李世豪
李俊明
李俊逸
李俊正
李俊發
李英祿
李翠峯
李天佑
李昕春
李其亮
李卓書
李東陽
兼上十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茂陵
相對人 即
被 告 李奕斌
李奕肇
李奕正
林勇齊
林安眞
林文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相對人 即
被 告 李俊賢
李俊儀
李福財
李振義
李文璋
李嘉樑
李嘉瑛
李蕙宇
李呂芙蓉
李宗穎
李聰德
李榮順
李育霖
李孟昌
李佳霖
李亞奇
李俊昇
李正恒
李 廣
李水菁
謝莊均尖
李玉成
李憲璋
李憲瑋
李憲哲
李欣瑜
李文忠(民國104年5月14日受監護宣告)
法定代理人 李友智
相對人 即
被 告 李勝顯
李甘棠
蔡振東
蔡振益
蔡淑美
蔡靜宜
陳李素貞
曾李素雲
李素眞
李錫峯
李陽盛
黃瑠美(李鼻之繼承人)
黃辜素霞(李鼻繼承人黃春靜之承受訴訟人)
黃明哲(李鼻繼承人黃春靜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欽(李鼻繼承人黃春靜之承受訴訟人)
黃榮達(李鼻之繼承人)
曾李敏(李鼻之繼承人)
李金彩(李鼻之繼承人)
李金米(李鼻之繼承人)
李丁利(李鼻之繼承人)
李丁在(李鼻之繼承人)
吳翠錦(李鼻之繼承人)
李致農(李鼻之繼承人)
李良彥(李鼻之繼承人)
李曉茵(李鼻之繼承人)
李丁奉(李鼻之繼承人)
李丁志(李鼻之繼承人)
李月甘(李鼻之繼承人)
李張雪香(李鼻之繼承人)
李淑芬(李鼻之繼承人)
李淑瑩(李鼻之繼承人)
李淑如(李鼻之繼承人)
李淑滿(李鼻之繼承人)
李耀文(李鼻之繼承人)
李重誼(李鼻之繼承人)
李安泰(李鼻之繼承人)
李莊素華(李鼻之繼承人)
李信和(李鼻之繼承人)
李政頡(李鼻之繼承人)
李芳容(李鼻之繼承人)
李佳芬(李鼻之繼承人)
李明龍(李鼻之繼承人)
李明珠(李鼻之繼承人)
陳蔡娥媚(李鼻繼承人曾李格心之繼承人)
顏政雄(曾李格心繼承人顏蔡阿敏之繼承人)
顏佑任(曾李格心繼承人顏蔡阿敏之繼承人)
顏佑仲(曾李格心繼承人顏蔡阿敏之繼承人)
顏杏娟(曾李格心繼承人顏蔡阿敏之繼承人)
曾丁文(李鼻繼承人曾李格心繼承人)
曾基錄(李鼻繼承人曾李格心繼承人)
曾澄烋(李鼻繼承人曾李格心繼承人)
蔡曾盆(李鼻繼承人曾李格心繼承人)
李西華(李順卿之繼承人)
李邱絹(李順卿之繼承人)
李慈德(李順卿之繼承人)
李忠正(李順卿之繼承人)
李麗玲(李順卿之繼承人)
李芳雅(李順卿之繼承人)
李秀芬(李順卿之繼承人)
李濟民(李順卿之繼承人)
李濟常(李順卿之繼承人)
李文滄(李順卿之繼承人)
吳李敏花(李順卿之繼承人)
李錦福(李宛玉之繼承人)
蔡李阿雀 (民國108年9月2日歿)
呂李明花(李宛玉之繼承人)
李陳玉敏(李宛玉之繼承人)
李靜姿(李宛玉之繼承人)
李嘉華(李宛玉之繼承人)
李紹勳(李宛玉之繼承人)
王碧雲(李宛玉之繼承人)
李秋億(李宛玉之繼承人)
曾欽柏(李宛玉繼承人李憶雯之承受訴訟人)
李錦棟(李宛玉之繼承人)
李林玉(李玉山之繼承人)
李招霜(李玉山之繼承人)
史李招素(李玉山之繼承人)
李宏仁(李玉山之繼承人)
李宏盈(李玉山之繼承人)
李宏聲(李玉山之繼承人)
李志成(李玉山之繼承人)
李錦華(李玉山之繼承人)
李明祿(李登可之繼承人)
李明星(李登可之繼承人)
蔡承宗(李登可之繼承人)
蔡承訓(李登可之繼承人)
蔡靚蓉(李登可之繼承人)
李明村(李登可之繼承人)
李明安(李登可之繼承人)
李明慶(李登可之繼承人)
李純孝(李登可之繼承人)
李劍明(李登可之繼承人)
李樹蘭(李登可之繼承人)
林怡伶(李登可繼承人李瑞華之繼承人)
林忠毅(李登可繼承人李瑞華之繼承人)
李東橋(李登可繼承人李瑞華之繼承人)
蕭李美英(李德之繼承人)
李乾龍(李德之繼承人)
李明養(李德之繼承人)
李明智(李德之繼承人)
王啟宇(李德之繼承人)
王閔炫(李德之繼承人)
王泰量(李德之繼承人)
李蔡梅雀(李景順之繼承人)
李錦木(李景順之繼承人)
李麗華(李景順之繼承人)
李錦棟(李景順之繼承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意婷律師
相對人 即
被 告 李錦榮(李景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裁定代位辦理繼承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原告)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58號事件於民國 108年12月 6日判決。
惟聲請人代位辦理相對人等繼承登記時,地政機關通知其中李宛玉繼承人蔡李阿雀、李金火、李國波於訴訟終結前死亡,須代位辦理繼承登記,爰聲請鈞院裁定聲請人代位辦理蔡李阿雀、李金火、李國波之繼承登記等語。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58號事件於108年12月6日判決,惟判決前,相對人即被告蔡李阿雀、李金火、李國波分別於108年9月2日、108年10月14日、108年12月2日死亡,而聲請人或相對人蔡李阿雀、李金火、李國波等之繼承人,均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
是以,相對人蔡李阿雀、李金火、李國波等之繼承人既未承受訴訟,自非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5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
故聲請人聲請將非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即相對人蔡李阿雀、李金火、李國波等之繼承人)裁定辦理繼承人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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