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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黃宜宥
陳家賞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
一、上訴人黃宜宥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760元【50(955.2+6900)】,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6,450元。
二、上訴人陳家賞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8元(5026.17),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5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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