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興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貴
代 理 人 林惠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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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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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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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機械工│永豐商業銀│105年9月5日 │33,943元 │1225139 │受款人:興│
│業股份有限│行嘉義分行│ │ │ │冠工業股份│
│公司 莊國│ │ │ │ │有限公司 │
│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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