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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陳淑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列支票1 紙,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3 號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5 年11月22日聯合報。
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出面主張權利,顯見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亦於106 年5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經調閱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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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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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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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書禕 │嘉義市第三│105年10月10日 │10,000元 │AG0813716 │受款人:陳 │
│ │ │信用合作社│ │ │ │淑梅 │
│ │ │美源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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