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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黃莉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鴻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黃莉雅
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1,511 元(計算式:【404,084 +1,500,000 】×【1/4 -1/8 】+【2,028,750 +32,250+1,500,000 】×1/3 -300,388 =531,123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黃莉雅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黃莉雅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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