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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簡字第2號
原 告 張竣傑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
被 告 劉雪滿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所擴張請求部分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而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且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均得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查原告訴請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暨5%的法定遲延利息予原告,嗣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2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1169萬6,167元暨5%的法定遲延利息予原告,經核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萬4,960元,於扣除其已繳納之裁判費5,40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10萬9,5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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