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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4號
上 訴 人 廖倍瑩
被上訴人 廖柏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4,812元(以上訴人敗訴金額為準),應徵裁判費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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