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明松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 告 劉勝男 嘉義縣○○鄉○○村00鄰○○街0號
林茂山
黃士豪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建臣
被 告 賴素珠
前列林建臣、賴素珠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献德
被 告 陳重任
黃松枝
訴訟代理人 黃溪埤 嘉義縣○○鄉○○村○○○00號
被 告 林美妘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林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劉明松之地址「嘉義縣○○鄉○○村○鄰○○街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村00鄰○○街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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