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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6號
抗告人即
異 議 人 陳美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徐秀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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