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王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證棋
再審被告 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裕煒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醫療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5號給付醫療費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45,69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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