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7,勞簡上,4,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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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葉進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營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6 年度嘉勞簡字第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9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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