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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沈維倫
被 告 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賜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經查,依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26,735 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包括民國106 年4 月工資45,000元、106 年5 月工資9,815 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49,188 元、加班費300,000 元,合計504,003 元,而其他請求部分(即資遣費)322,732 元,合計826,735 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 分之1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暨原告應繳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285 元,扣除先前繳納之1,0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2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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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單位:新臺幣,以下均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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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金額│工資部分請求│工資部分裁判費(依│其他部分(│其他部分裁│應徵第一審裁判│
│ │金額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即資遣費)│判費 │費 │
│ │ │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二│請求金額 │ │ │
│ │ │分之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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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26,735元 │504,003元 │2,755 元(5,510 │322,732元 │3,530元 │6,285元 │
│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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