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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秀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108年4月1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於同年4 月12日發生效力,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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