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2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淑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蕭淑精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戶籍設於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非屬本院轄區,又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