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
原 告 溫新余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被 告 林文彥
訴訟代理人 洪偉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抬頭記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均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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