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黃永村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
被 告 黃武智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黃啟禎即黃鳳飛之承受訴訟人
黃振坤即黃鳳飛之承受訴訟人
黃金城即黃鳳飛之承受訴訟人
黃條全即黃鳳飛之承受訴訟人
黃菊即黃鳳飛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請原告於7日內補正黃劉氏米(或劉氏米)之除戶謄本與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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