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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3號
上 訴 人 葉茂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成友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第一審原告賴成友、賴元善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依上開兩筆土地面積分別為119.89平方公尺及936.8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9,500元及9,962元,原告賴成友及賴元善就系爭812土地應有部分分別為1/16、1/4,原告賴成友就系爭813土地應有部分為3/32,故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1,605,502元【119.89×19,500×(1/16+1/4)+936.81×9,962×3/32=730,579.69+874,921.99=1,605,501.68,元以下4捨5入】。
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亦為 1,605,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上訴人應於 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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